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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 鑫元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24 12:31    点击次数:125

鑫元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已于2024年4月8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  [2024]752号文准予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 同时,本基  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至该日  后的6天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后的第6天起(如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1个月内仍不能赎回的风险。  管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上海银行” ),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  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和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公司直销柜台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代销机构详见本公告“第七部分(六)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2、代销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 投资人通过直销柜台  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程中,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可提前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  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份额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包括利息,下  同)合计超过5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  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 未确认部分的认购  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发生部分确  认时,当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  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同时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 cn/fund)和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的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 投资人 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认购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服务电话400-606-6188(免长途话费)或021-68619600进行咨询。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 的个别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证券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信用类金融工具引发的信用风 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暂停上市、摘牌或违约等 潜在风险。 敬请投资人详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 章节,以便全面了解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本基金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同业存单,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信用风险及利率风险。 当同业存单 的发行主体出现违约时,本基金可能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当本基金 投资的同业存单发行主体信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时,管理人 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可能导致变现损失;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同业存单市场 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水平。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投资品种的价格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 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可能承担净值波动或本金亏损的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限,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运 作方式设置为允许投资者每个开放日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 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即投资者要考虑在最短持有期 限届满前资金不能赎回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在此期间投资者存在 流动性风险。 即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 月内仍不能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尚处发展初期,具有低流动性、 高收益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出现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 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 止。 因而,本基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约定的程序后, 可以依照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 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 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鑫元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为:鑫元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   基金代码为:021527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 同时,本基 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至该日 后的6天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后的第6天起(如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 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 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和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八)募集规模及规模控制方案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 下同),采取“末日比例确认” 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 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规模超过50亿元人民币,则该日为本基金最后认购日(即募集期末日),本基金自募集期末 日的次日起不再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募集期末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 全部予以确认,对募集期末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 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 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50亿元-募集期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 请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九)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龙艺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公司网址:www.xyamc.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 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 上 交 易 网 址 :www.xyamc.com 微 信 名 称 : 鑫 元 基 金 微 理 财 (微 信 账 号 : xyamc_ebuy)    代销机构详见本公告“      第七部分(六)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代销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8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 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利息;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柜台及网上交易平台和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比例全 部予以确认,并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比例全 部予以确认,并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可得到10,005.50份基金份额。    (1)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具体的业务办理 时间详见本公告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 规则。    (3)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a、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b、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c、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 请的受理情况。    d、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首 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 投资人通过直 销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 为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 理)。    (1)开户需提供的资料: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面)(港澳台居民适用) 用)    b、填妥并签字的业务申请表;    c、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需提交的表单如下:    a、完整填写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一一个人投资者》    b、完整填写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c、完整填写的《基金投资人风险问卷调查(个人版)》    d、完整填写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初次评估结果告知、承诺函》    e、完整填写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f、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g、银行卡(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本公司指 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账号: 100116482901335411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世纪金融大厦支行    账号: 121911551110705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 03070124850000016    开户行: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账号:3100155040005004032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200100103124534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投资者若因未正确、及时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 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4)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签名);    b、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个人投资者);    c、认购资金扣缴凭证;    d、《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普通投资者需提供;    e、《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客户风险与产品风险不匹配(超风险)时需提 供;    f、《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确认函》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时需提供。    (1)个人投资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    (2)投资者应在“    汇款人” 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3)投资者认购基金时,请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与其他申请所需资料一 起递交直销柜台。 经本公司直销中心确认款项到账后,直销柜台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手 续后于当日将申请上传到注册登记中心。 如果认购资金未在当日17:00前到账,当日申请自 动取消,投资者如选择继续交易,需向直销柜台重新提交交易申请,并以重新提交申请当日 为交易日进行份额和利息等的核算。    (4)在基金募集期内,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失败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可以就已 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    (5)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认购申请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机构投资者   (1)开户    A、一般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邮寄或传真(已签订传真协议)的形式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基金账号 登记或增加交易账户的业务申请。 受理流程如下:    客户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a、《账户业务申请表一机构投资者》 (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b、《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c、《传真交易协议书》 (加盖公章);    d、《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e、《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版)》 (加盖公章);    f、《投资人权益须知》(加盖公章);    g、《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初次评估结果告知、承诺函》(加盖公章);    h、《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加盖公章、法人章(消极非金融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 构需提供);    i、《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签章(消极非金融机构需提供);    j、受益所有人信息表(加盖公章);    k、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及有效的副本原件,行政机关、社会 团体、军队、武警、下属机构(具有主管单位批文号)、基金会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 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l、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m、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n、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公章);    o、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公章);    p、指定银行账户的开立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B、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集合理财等产品开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 供以下资料: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以及外汇登记证、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资格 证书、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复印件、集合理财产品成立、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及集合理财 产品合同首尾页、三方盖章页(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C、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集合理财产品等涉及托管行开户除提供上述资 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a、托管银行营业执照及托管资格证书(加盖托管银行章);    b、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投资管理人授权托管银行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或托管协 议(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c、托管银行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银行章及负责人签章);    d、托管银行经办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托管银行章)。    D、如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专业投资者的要求,还需提供以 下资料:    a、金融机构应提供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加盖公章);     b、 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近1年末的净资产证明及金融资产资产证明、投  资经历证明(加盖有效印章)。    (2)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本公司指  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账号: 100116482901335411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世纪金融大厦支行    账号: 121911551110705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 03070124850000016    开户行: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账号:3100155040005004032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 216200100103124534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投资者若因未正确、及时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 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    b、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c、认购资金扣缴凭证;    d、《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普通投资者需提供;    e、《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客户风险与产品风险不匹配(超    风险)时需提供;    f、《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确认函》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时需提供。    (1)投资者应在“    汇款人” 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机构投资者当日的认购资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购17:00前)到达鑫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的指定收款账户。 特殊情况下未能到账的,投资者必须及时提供认购资金在 当日上述时点(认购17:00)之前从其银行账户划出的证明文件,且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已在(认购17:00)前收到投资者的业务申请资料。 投资者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或 者认购资金从其银行账户划出时点) 超出上述时点或者当日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投 资者的当日交易申请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受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对相应资金的利 息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 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 投资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 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四、网上交易系统    (一)网上交易系统适用投资者    本公司已开通网上交易系统支付渠道,支持银行卡以公司网站公告为准。    个人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按照有关提示办理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及查询 等业务。    (二)网上交易系统业务范围    基金账户开户、账户登记、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货币基金赎回转认购等业 务。    货币基金赎回转认购:指投资者用赎回“鑫元宝”(鑫元货币市场基金A,000483)的 份额直接认购本公司旗下募集期内基金的一种交易方式。    (三)网上交易系统操作说明 (www.xyamc.com),按照相关提示申请开户或者开通网上交易系统交易功能。 放式基金的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四)重要提示 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与《鑫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 投资 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相关账号和密码。 具体业务规 则详见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    (五)咨询方式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6-6188(免长途话费)、021-68619600    五、清算与交割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据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由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认购份额、利息等的证明。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 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利息;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相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龙艺    设立日期:2013年8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1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5年12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42.06528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三)登记机构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龙艺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蔺育化    经办注册会计师:蔺育化、张一帆    (六)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龙艺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公司网址:www.xyamc.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 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 上 交 易 网 址 :www.xyamc.com 微 信 名 称 : 鑫 元 基 金 微 理 财 (微 信 账 号 : xyamc_ebuy)    (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谢宁    客服电话:86-25-86775067    网址:www.njcb.com.cn    (4)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197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峰    客服电话:86-633-8081027    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5)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f.com    (7)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3幢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3幢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客服电话:86-25-52278884    网址:www.ftol.com.cn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86-10-65608107    网址:www.csc108.com    (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86-755-82943666    网址:www.cmschina.com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86-755-23835383   网址:www.citics.com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86-21-23180000   网址:www.htsec.com   (1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0755-82825310   网址:www.essence.com.cn   (1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86-25-83387793   网址:www.htsc.com.cn   (1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合利天德广场T1楼1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020-37853815   网址:www.gzs.com.cn   (1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8楼16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1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86-755-33547914   网址:stock.pingan.com   (1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86-531-68889038     网址:www.zts.com.cn    (19)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客服电话:86-571-87821312     网址:www.ctsec.com    (20)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海 珠 社 区 科 苑 南 路 2666 号 中 国 华 润 大 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46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86-755-82026586     网址:www.ciccwm.com    (2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阳光金融中心4567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86-10-59053566     网址:www.ygibao.com    (22)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6/22/23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6/22/23楼     法定代表人:邵亚良     客服电话:021-80229999     网址:www.shg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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