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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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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不受理)进行发售。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三种方式。 其中,网上现金认购日期为 2024 年 8 月 21 日至 2024 年 8 月 23 日,
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日期为 2024 年 8 月 12 日至 2024 年 8 月 23 日(周
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三)销售机构”。
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统称“上海证券账户”)。
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
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
代理机构办理上海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如投资人需新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
注意:1)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
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
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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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如投资人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
则应注意: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
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2)
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
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
构投资人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人不得动用。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
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
投资人的认购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不含)的冻结期间的权
益归投资人所有。
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披露在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及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天弘上证 5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或网站公示,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95046)及各发售代
理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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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
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成份股退市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
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如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时,
可能在一定时间后被剔除指数成份股,或由于尚未达到指数剔除标准,仍存在于
指数成份股中。为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针对前述风险证券,基金管
理人有权降低配置比例或全部卖出,或进行合理估值调整,从而可能造成与标的
之间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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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请参见相关公告。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
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证券当日起可卖出。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 50 指数。
上证 180 指数样本
对样本空间内的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日均成交金额进行综合排
名,选取排名前 50 位的证券组成样本。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
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
址: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
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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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天弘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场内简称:上证50ETF天弘
认购代码:530003
基金代码:530000
申赎代码:530000
(二)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本基金类型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交易型开放式。
(三)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
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九、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
介机构(三)销售机构”部分的相关内容。
本公司在募集期内可能新增或变更销售机构,投资者可留意本公司及各发售
代理机构的公告或网站公示,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95046)及各发售代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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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八)基金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不超过三个月。
进行发售。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其中,网上现金认购日期为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8月23日,网下现金认购和网
下股票认购日期为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23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
理)。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
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税后)。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
予以解冻,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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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按每笔认购份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
M M≥100 万份 每笔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
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可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
于0.8%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
购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
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
网上现金认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
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
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
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认购价格×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认购价格×(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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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 1,000 份本基金,假设
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1.00×0.8%=8 元
认购金额=1,000×1.00×(1+0.8%)=1,008 元
即: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 1,000 份本基金,
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该投资人需准备 1,008 元资金,
方可认购到 1,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
况。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
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
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 4 个工作日内将有效认购数据对应的认购资
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网下现金认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
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
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
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
方案的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
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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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价格×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认购价格×(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网下现金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500,000份,认购费率为0.5%,假
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500,000×1.00×0.5%=2,500元
认购金额=500,000×1.00×(1+0.5%)=502,5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1.00=100份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总份额为:
认购总份额=500,000+100=500,100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500,000份,认购费率为0.5%,假
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502,500元,可得到
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
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
户。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
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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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
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
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由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
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网下股票认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
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上证50指数的成
份股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
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1)已经公告的即将被调出上证50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的个股
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
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者认
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
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
基金。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者提交的股票总只
数。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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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i只股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
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
○
○
例)/(1+每股配股比例)
○
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
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
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
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
“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
的股票股数。其中,
○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cash 为网上现金
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
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当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w
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 T 日上证 50 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上证 50 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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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上证 50 指数编制规
则计算调整后的上证 50 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p 为该股在 T 日
的均价。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
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基金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
股票,登记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投资人未确认的认购股
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 4 个工作日起可用。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
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
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
费用(或佣金)。
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则需支付的认购费用(或
佣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费用(或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的,根据基金管理人或
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费用(或佣
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
基金份额。
以基金份额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则认购费用(或佣金)和可得到的基
金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费用(或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费用(或佣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和股票B各10,000股和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为14.94元和4.50元,基金管
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10,000股股票A和2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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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佣金比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4.94)/1.00+(20,000×4.50)/1.00=239,400份
认购佣金=1.00×239,400×0.8%=1,915元(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239,4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1,915元的认购
佣金。
例:续上例,假设该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则投资者
最终可得的净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239,400/(1+0.8%)×0.8%=1,900元(保留至整数位)
净认购份额=239,400–1900/1.00=237,500份。
即该投资者最终可认购到237,500份基金份额。
网下股票认购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
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
认购数量。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
者网下认购股票进行冻结。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
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
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
额的初始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确保其用于认购的股票没有权利瑕疵,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
证券交易所允许以股票认购 ETF 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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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者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上海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统称“上海证券账户”)。
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
设上海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
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②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办
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
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②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
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人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四、网上现金认购
理),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或转指定交易。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
发售公告
指定交易。
(2)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
理认购手续。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
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时间和认购手续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发售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为准。
五、网下现金认购
(一)直销机构
理),9:30至17:00。
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
控制方案的规定。
投资人到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1)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
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
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
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
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3)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原件和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签署《开放式基金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个人版),
机构投资者签署《开放式基金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机构版);
(5)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6)填妥的《ETF基金网下认购业务申请表》;
(7)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发售公告
金账户: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030201122930023482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2110000156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
确保认购期间每日17:00前到账。
(1)投资人在认购时不能使用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而
需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2)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
定的直销资金账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
以资金到账日为准。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 17:00 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
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如由
于网银系统原因导致到账时间晚于当日17:00的,可顺延至当日下午企业网银关
闭的最后时间。
(3)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资
金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发售代理机构
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
控制方案的规定。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发售公告
(3)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上
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申请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具体时间和认购手
续以基金管理人或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六、网下股票认购
受理),直销机构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述日期的9:30—17:00;
发售代理机构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办理时间由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上证50指数的成
份股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
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1)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
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上证 50 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
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2)在 A 股账户中具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上证 50 指数的成份股和已经公告
的备选成份股;
(3)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发售代理机构对投资者申报的股票进行冻结。
其中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认购程序以其规定为准。
七、清算与交割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
发售公告
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投资人以
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
户,最终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投资人的认购股票自认
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不含)的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八、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如基金募
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九、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发售公告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8 日
客服电话:9504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4 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时间:1994 年 1 月 21 日
联系人:罗琦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三)销售机构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4 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时间:1994 年 1 月 21 日
联系人:罗琦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发售公告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10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60167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4 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时间:1994 年 1 月 21 日
联系人:罗琦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网址:www.gf.com.cn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公告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4768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焦刚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网址:sd.citics.com
(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电话:010-80928123
发售公告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8)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电话:0755-82558038
联系人:郑向溢
客户服务热线: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18610734266
联系人:郭力铭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68、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21-20315085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1)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发售公告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张明
电话:0311-66006248
联系人:刘漫
客户服务热线:0311-95363
网址:www.s10000.com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4768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焦刚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陈靖
发售公告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4)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电话:0755-82558038
联系人:郑向溢
客户服务热线: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21-20315085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张明
电话:0311-66006248
联系人:刘漫
客户服务热线:0311-95363
网址:www.s10000.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
基金的销售机构。
发售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林佳璐
联系人:林佳璐
十、网下股票认购清单
本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名单如下表所示,但是募集期结束前已公告
的将被调出上证 50 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
发售公告
股票认购日前 3 个月的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
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
的个股名单。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者认购申报数量异常、
长期停牌、流通(减持)受限或存在其它异常情况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
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